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及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2025-02-10


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21〕1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23〕48号)及《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等9 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城管〔2024〕57号)要求,做好在建市政公用及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及减量化管理,促进绿色建造和行业转型升级,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办理流程》(附件1)要求,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经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及市节能与产业化中心现场踏勘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手续。

二、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初核后,向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按《青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核准)办理流程明白纸》(附件2)要求,在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目前已实现全程网办,建设单位网上提交申请后,辖区审批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处理方案处置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和分类处置,并设置标识牌(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和混合料)。施工单位应选用在城管部门备案的运输公司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签订运输合同,运输车辆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核准)手续。

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冲洗

施工单位应确保车辆装载建筑垃圾最高点低于车厢挡板,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内侧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专人清洗车辆,确保出场车辆车轮净、车体净、车牌净、密闭完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政公用工程参建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运输车辆冲洗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二)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定期摸排在建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核准)手续办理情况,建立本辖区在建项目清单,对未办理处置核准(产生核准)手续或手续超期的项目,及时告知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处理。

        附件1-5.rar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5年2月10日

(联系人:江辉峰 市市政公用监督站,电话:55680162;张 璇 市城市管理局[产生核准],电话:83736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