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6-08-14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4日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经营备案、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卫生、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包括资源化项目扶持、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前,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如实申报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利用量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建筑面积包括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具体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等产生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废弃物直接利用数量,具体包括现场回填、加工利用等数量;

(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数量,具体是直接运至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企业数量。

第七条  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报送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第三章 企业生产经营

 

第九条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西海岸新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其他区(市)由市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监管信息平台,根据统计监测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备案名录,包括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种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确认的种类和数量接收建筑废弃物,通过无害化处置后用于再生产品的生产加工。

第十二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设置专用建筑废弃物堆放场或库房,并采取喷淋抑尘、覆盖等措施减少扬尘等污染。

第十三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进行封闭生产,加装除尘设备,收集建筑废弃物破碎、传输、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粉尘排放指标应满足环保要求。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综合治理措施减少生产过程的噪音。

第十四条  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进行再生骨料的水洗,并设置沉淀池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严禁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市政管网。

鼓励将沉淀后的石粉和土作为再生砖、再生种植土等原材料进行回收利用。

第十五条  根据场地条件,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设置现场处理设备,进行再生利用。

可再生利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工程弃料,应当通过场外处理后再生利用。

第十六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对生产加工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参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处置核准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

 

第四章 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加强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在满足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保证结构安全、质量、环保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再生产品种类及适宜工程部位,参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使用比例要求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鼓励其他工程积极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第十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设计招标(委托设计)时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对拟选用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范围等事项作出说明。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  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政审批、项目监管、企业经营等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实施。《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规字〔2018〕2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18〕3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编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规字〔2018〕4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建发〔2023〕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