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概念及分类
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分为外墙型招牌、落地型招牌。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单位面积大于等于10㎡或任意最大边长大于等于
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一般包括建筑物名称、单位名称,根据招牌设置位置分为:平行外墙式招牌、外挑式招牌、落地型招牌。
2.2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
2.3禁止设置招牌的区域和情形
2.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要求
1 在户外广告禁设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禁止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禁止设置厚度超过
2 在户外广告限设区内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
3 在户外广告宜设区内鼓励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招牌设施。允许根据需要设置刀匾式招牌,允许在6层以下建筑外墙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
3 户外广告设置
3.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2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映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3 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
4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有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
5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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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高度(m) |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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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层、2层) |
不宜设置 |
|
>7~10(3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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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4层~8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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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0(9层~20层)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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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21层~30层) |
不宜设置 |
|
>90(30层以上) |
严禁设置 |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
2 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3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应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4 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5 建筑同一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且形式需一致。
1 仅限设置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的宜设区。
2 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6:1至8︰1之间。
3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高度。
4 广告设施的厚度应≤
5 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
6 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7 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
8 相邻广告垂直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或
9 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规格应大致保持一致。
3.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1 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
2 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
3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
4 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安全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在来车方向设置广告,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3.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1 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
2 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
3 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任意一边长不得大于
4 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1 宽度小于
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
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
4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厚度不得大于
5 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
6 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1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
2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
1 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宜超过
表
|
道路类别 |
牌面尺寸(m×m) |
|
主要公路、次要公路 |
5×15 |
|
高速公路 |
6×18 |
表
|
道路类别 |
最小间距(m) |
|
次要公路 |
500 |
|
主要公路 |
1000 |
|
高速公路 |
1500 |
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低端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3.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3.5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1 必须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球与球之间应设置安全间距。
3 应派专人24小时维护,确保气球系留牢固,其固定物必须美观整洁。
1 人行道宽度小于
2 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门面平行设置。
3 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1 市区道路及两侧不得设置横幅。
2 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并须绷紧设置。
3 竖幅的基本规范:
1) 长度不得大于
2) 八层以上(
3) 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多条并列设置的,其规格应统一。
1 人行道宽度小于
2 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4招牌设置
4.1 不同式样的招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2 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在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招牌;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招牌的上边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3 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招牌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
4 对于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招牌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只有当廊道内侧或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
5 对于坡屋顶建筑,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用镂空式样,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其面积不得超过山墙面(扣除窗户)的20%。
6 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招牌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和高度应当统一。
7 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
8 若外墙型招牌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外墙型招牌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4.2 招牌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3 招牌的字符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招牌的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招牌字符尺寸规定
|
道路宽度(m) |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m) |
|
≤16 |
0.25 |
|
16<24 |
0.35 |
|
24<40 |
0.45 |
|
40 |
0.55 |
4.4 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商住建筑和住办建筑的住宅层面)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1 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的有关规定;
2 面框架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装饰用焊接不休钢管》YB/T3880、《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3880.1~GB/T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6892中的有关规定;
3 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实验、冲击韧性及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1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所采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2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3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的有关规定。
1 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有关规定;
2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的有关规定;
3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所采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的有关规定。
1 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自攻螺钉、螺母及垫圈等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1~GB/T3098.20的有关规定;
2 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大六角或扭剪型)及其螺母、垫圈,其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的有关规定;
3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面板所采用的安全玻璃或聚碳酸脂板,其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5763.3等有关规定。
1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规定执行。防雷设计中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 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屋顶或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3 户外广告设施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
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规定执行。
表
|
等级 |
除锈方法 |
质量标准 |
|
1 |
喷钢矿砂或石英砂除锈 |
钢材表面露出金属色泽 |
|
2 |
喷砂抛丸和酸洗 |
钢材表面露出金属色泽 |
|
3 |
一般工具清除(钢铲﹑钢刷) |
钢材表面存留少量轧制表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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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级用于出厂检验,3级用于补涂时除锈处理。 | ||
1 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应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当钢结构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修补。
2 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锚栓)、构架与墙体(或屋面)锚固节点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锚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3 对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4 对灯光显示不全、图案文字脱落、存在明显锈蚀的,应做到即坏即修,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确保市容景观完好无损。
5 对电脑喷绘形式的设施,应每3个月清理维护一次,确保喷绘画面完好整洁。
6 对设置在公交候车亭等设施上的灯箱广告,应每周维护一次,确保灯箱广告牌面完好整洁。
1 遇台风、汛期、暴雨,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钢结构进行应急检修和维护保养,对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加固处理,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
2 在大风、大雨、雷雨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照明线路、灯具、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全可靠。
3 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构成威胁前,各设置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
1 结构现场检测:结构垂直度、构架变形程度、钢材截面厚度、焊接质量、连接螺栓;
2 结构防腐检测:构件锈蚀情况、涂层厚度及风化程度;
3 基础现场检测:地锚螺栓、基础混凝土强度;
4 电气现场检测:配电箱、灯具、导线连接安全性、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2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必须由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检测项目职业资格证,需要登高作业的,要具备登高架设作业证。
3 户外广告设施可靠度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场测试的实际结构尺寸,包括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及基础抗倾覆性方面进行验算复核。
4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报告必须对其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做出验算复核评估,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焊接、防腐、电气和防雷等方面做出评价,并对户外广告设施整体的可靠度作出综合评定。
1 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
2 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消防通道;
3 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4 不影响植物生长;
5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及亮化设施,必须采取眩光限制措施。
1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
2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3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适的色感环境氛围。
1 光源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
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
3 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可采用霓虹灯广告。
4 提倡采用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
1 广告设施的照度和灯箱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见表
表
|
广告设施 面积 |
画面面积<2㎡ |
画面面积>8㎡ |
|
城市道路及人行道广告设施 |
200~400 |
200~600 |
|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 设施(高度 |
—— |
300~1000 |
|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 设施(高度 |
—— |
400~1200 |
|
普通公路边广告设施 |
—— |
400~1000 |
|
高速公路边广告设施 |
—— |
400~1200 |
|
注:表中数值中低值用于较暗环境。 | ||
表
|
亮度(cd/m2) |
灯箱安装场所 |
|
70-350 |
建(构)筑物的正立面和围墙上的灯箱广告 |
|
250-500 |
购物中心建(构)筑物围墙上的灯箱广告 |
|
450-700 |
低亮度地段,即暗背景的灯箱广告 |
|
700-1000 |
一般商业广告灯箱,加油站标牌灯箱 |
|
1000-1400 |
高层建(构)筑物上方和闹市区的灯箱广告 |
|
1000-1700 |
重要交通枢纽场所的灯箱广告 |
2 行政办公区和商务办公区适宜采用标志照明。
3 当广告画面颜色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则用偏冷色光照明。
1 灯箱广告照明
1) 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
2)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3) 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
2 投光灯广告照明
1)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2) 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3) 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4) 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它形式的投光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
5) 投光灯支架长度应不大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投光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倍;投光灯灯具最低(最高)部位不得高出或(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 30°。
3 霓虹灯广告照明
1) 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试行)》ND/T 105和《霓虹灯安装规范》GB 19653的规定。
2) 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金属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
3) 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
4) 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小于
11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