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日前,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设字〔2011〕5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向我委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材料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向我委申报时提供1份,其余份数的材料在向省住建厅申报时提供。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项目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程序、材料等事项结合我市青建办字〔2010〕97号一并执行。结合近期审查工作实际,对抗震专项审查表进行改进,改进后的申报表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鲁建设字〔2011〕5号
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示例)申报时间:
|
工程名称 |
|
申报人及
联系方式 |
| |
|
建设单位 |
|
建筑面积 |
地上 万m2 地下 万m2 | |
|
设计单位 |
|
设防烈度 |
度( g),设计 组 | |
|
勘察单位 |
|
设防类别 |
类 | |
|
建设地点 |
|
建筑高度和层数 |
主楼 m(n= )出屋面 m
地下 m(n= )相连裙房 m | |
|
场地类别
液化判别 |
类,波速 覆盖层
液化等级 液化处理 |
平面尺寸
和规则性 |
长宽比 | |
|
基础持力层 |
类型 埋深 桩长(或底板厚度)
名称 承载力 |
竖向规则性 |
高宽比 | |
|
结构类型 |
|
抗震等级 |
框架 墙、筒
框支层 加强层 错层 | |
|
计算软件 |
|
材料强度
(范围) |
梁 柱
墙 楼板 | |
|
计算参数 |
周期折减 楼面刚度(刚弹分段)
地震方向(单双斜竖) |
梁截面 |
下部 剪压比
标准层 | |
|
地上总重
剪力系数
(%) |
GE= 平均重力
X=
Y= |
柱截面 |
下部 轴压比
中部 轴压比
顶部 轴压比 | |
|
自振周期
(s) |
X:
Y:
T: |
墙厚 |
下部 轴压比
中部 轴压比
顶部 轴压比 | |
|
最大层间
位移角 |
X= (n= )对应扭转比
Y= (n= )对应扭转比 |
钢梁
柱
支撑 |
截面形式 长细比 | |
|
扭转位移比(偏心5%) |
X= (n= )对应位移角
Y= (n= )对应位移角 |
短柱
穿层柱 |
位置范围 剪压比
位置范围 穿层数 | |
|
时程分析
|
波形
峰值 |
1 2 3
|
转换层
刚度比 |
位置n= 转换梁截面
X Y |
|
剪力
比较 |
X= (底部),X = (顶部)
Y= (底部),Y = (顶部) |
错层 |
满布 局部(位置范围)
错层高度 平层间距 | |
|
位移
比较 |
X= (n= )
Y= (n= ) |
连体
含连廊 |
数量 支座高度
竖向地震系数 跨度 | |
|
弹塑性位
移角 |
X= (n= )
Y= (n= ) |
加强层
刚度比 |
数量 位置 形式(梁桁架)
X Y | |
|
框架承担
的比例 |
倾覆力矩X= Y=
总剪力 X= Y= |
多塔
上下偏心 |
数量 形式(等高对称大小不等)
X Y | |
|
楼板是否连续 |
是否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开洞面积大于50% |
嵌固端是否错层 |
是否错层高度大于梁高错层高度小于梁高 | |
|
凹凸不规则 |
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
平面凹凸尺寸小于相应边长30% |
刚度突变 |
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 | |
|
扭转周期比 |
扭转周期比大于0.9
扭转周期比小于0.9 |
其他不规则 |
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 | |
|
大型屋盖 |
结构形式 尺寸 支座高度 支座连接方式 最大位移
竖向振动周期 竖向地震系数 构件应力比范围 | |||
|
抗震设计
简要说明 |
(性能设计目标简述;抗震设计的主要加强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等) | |||
|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上表为示例,填表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不需要的内容不必填写。
1.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
2.抗震设防标准(包括: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分类等)
3.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等)
4.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厚度,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
5.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特大型屋盖的尺寸;防震缝设置;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类型;特大型屋盖结构的形式;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等)
6.结构分析主要结果(包括:计算软件;总剪力和周期调整系数,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竖向地震取值;纵横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层位移角和位置、扭转位移比;框架柱、墙体最大轴压比;构件最大剪压比和钢结构应力比;楼层刚度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时程法的波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结果比较,隔震支座的位移;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稳定性等)
7.工程设计的抗震构造(包括:结构构件的混凝土、钢筋、钢材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强度;关键部位梁柱的最大和最小截面,关键墙体和筒体的最大和最小厚度;短柱和穿层柱的分布范围;错层、连体、转换梁、转换桁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关键钢结构构件的截面形式、基本的连接构造;型钢混凝土构件的含钢率和构造等)
8.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包括:性能设计目标简述;工程设计抗震的主要加强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试验结果等)。
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建设字〔2011〕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2010年12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超限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所规定的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对超限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其中,属于建质〔2010〕109号第三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省、市专家委员会委员按有关规定聘任,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二)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时,应按照建质〔201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5份);
(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三)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5份);
(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5份)。
第九条 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省、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以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应当在召开审查会的3个工作日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按审查技术要点审阅。
(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专项审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超限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超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二)超限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超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情况落实;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四)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一条 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应报请上一级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十三条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