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管理标准》的通知

2010-05-18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规范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行为,提高我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管理水平,确保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青岛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管理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青岛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管理标准

    1 总则
  1.1为了规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行为,提高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养护维修作业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青岛市本地特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桥梁、堤坝、挡墙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要求、现场管理标准、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1.3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是指以保持市政设施功能为目的而进行的修复、加固等施工作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堤坝、挡墙等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均适用本标准。
  1.3.1 道路小修保养
  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挖补,工作量不超过400平方米; [《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3.0.6规定]
  1.3.2 道路中修工程
  对一般性磨耗和局部损坏进行的定期的维修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工作量超过400平方米小于8000平方米;[《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3.0.6规定]
  1.3.3 桥梁小修保养
  对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桥梁进行日常维护和小修作业;[《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3.0.6规定]
  1.3.4 桥梁中修工程
  对城市桥梁的一般性损坏进行修理,恢复其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3.0.6规定]
  1.4 制定依据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TJ 075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质量要求》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安全检查标准》。
  
  2 一般规定
  2.1设施责任单位承担本标准实施的督促检查责任。
  2.1.1设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设施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和定期检测制度,对设施使用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养护措施和计划,及时按照本标准进行设施维修和施工管理。
  2.1.2设施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养护质量分析,提高维护质量水平。建立举报投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2.1.3养护维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中修以下工程可不办理施工许可和质监手续,但应建立区域养护工程监理制度,承担本区域内中修以下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责任。
  2.1.4养护维修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对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等设施损坏的现场进行勘察,制订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2.1.5养护维修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和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2.1.6养护维修建设单位须按规定标准计取施工现场管理费用并列入工程成本,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并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优先支付给养护施工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1.7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养护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交通调流方案,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因工程需要,需建设临时道路疏解交通,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
  2.2 养护维修施工单位负责本标准各项细则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标准各项细则的落实和管理责任。
  2.2.1 养护维修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
  2.2.3 施工现场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质监员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人员等。
  桥梁、道路等市政养护维修项目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2.2 中修以上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方案、施工范围、施工面积及施工时间进行组织,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并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2.2.4施工现场应存放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备检。
  2.3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养护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处理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养护维修企业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施工质量低劣、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参照《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维修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处理。
  
  3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1 施工警示标志管理
  3.1.1中修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须设置危险警示闪灯。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3.1.2小修养护作业的交通控制,当需要占用车道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否则,应设置锥形交通标、“限速”标志和车道隔离墩等,标志摆放距离不得少于30m。
  3.1.3夜间、雾天、骤暗天气,须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3.1.4因工程施工等原因导致各种管线井盖缺损或不能及时设置井盖的,施工单位须设置半通透式护栏或三角架进行围蔽并悬挂警示闪灯。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须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明显的施工标志牌。
  3.1.5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确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须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进行公告,施工时要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3.1.6快速路、高架桥、立交桥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应当避让车辆运行高峰;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夜间作业人员、作业机具和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反光安全识别标志。
  3.1.7跨越各类地下管线施工沟槽的通道必须搭设安全、可靠的便桥,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3.1.8掘路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复;对已开放交通但尚未完工的横向掘路工程,应当采取钢板覆盖等切实可靠的覆盖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3.2施工现场标牌管理
  维修工程施工现场须设置施工概况标牌,标牌为蓝底白字,材质为铝质反光面板,规格为宽1米,高0.6米,并对工程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施工范围、施工期限、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小修养护项目标牌尺寸可为0.9米长、0.6米宽,内容增加作业时间)等内容予以标注。施工完成后才能撤除。
  3.3施工现场围挡管理
  3.3.1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养护作业应根据施工要求,采取局部封闭、半幅封闭或全路封闭等形式。小修工程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三角帽和彩旗等警示标志措施。
  无法封闭围挡施工时,必须设专职、经过交通安全培训的现场交通督导员,负责安全巡视、指挥施工机械和车辆疏导工作。
  维修后的检查井在养生期间应设置围挡或三角架加以保护。
  3.3.2市中心、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中修以上维修必须采用全封闭围挡。在市区主干道和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作业的,施工现场须采用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其它质量更好的硬质材料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
  3.3.3施工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须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确因交通疏导需要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及人行安全通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3.3.4 围挡不得作为广告载体以及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因安全需要围挡低于规定高度的,须在工程开工前(抢修工程24小时内)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3.3.5养护维修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围挡设施的管理,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并做到统一、连续、稳固、整洁、美观、有效。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对临时性拆除和移动要及时或限时恢复。
  为确保交通安全,交叉路口施工区域可采用铁丝网或其它质量更好的通透性材料进行围护,但该区域内不准堆放余土、施工材料及其它杂物,并保证该范围内整洁。
  3.3.6工程完工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须拆除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4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3.4.1施工现场布置合理,场地整洁,无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整齐有序,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
  3.4.2 施工产生的渣土、余土及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清运前应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防止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的特殊路段,余土须立即清运。
  3.4.3施工现场渣土和垃圾清运须采取喷淋压尘装载,使用密闭改装的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确保车辆符合保洁标准,防止污染道路,并设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场内保洁工作。
  3.4.4施工现场应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使用预拌砂浆。使用砂浆不足2立方米、需在现场拌制砂浆的,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合,确需占用道路拌合的,须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拌合完成后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
  3.4.5施工现场须采取降尘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实施路面铣刨工艺时,应根据清扫、运输能力分段施工,及时将残料和粉尘清除干净,并在未铺路前洒水降尘。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不得排泄有毒有害气体。
  3.4.6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时,要停止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3.4.7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噪声,夜间施工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进行告示;同时,在规定的作业时间范围内,合理安排作业内容、采取使用低噪声、环保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把施工产生的噪声降低到最小限度。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应停止鸣笛,装卸材料要轻拿轻放。
  3.4.8 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应停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须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后方可施工。
  3.4.9施工现场影响到车辆通行的,施工单位应留出足够的行车通道,行车通道须临时进行硬化。在行人通行较多的地方应设置坚硬、结实的便民桥(宽度不得小于1米),相邻便民桥间距不得大于100米。
  3.4.10养护作业中产生的旧沥青混合料应当统一收集,进行热再生利用。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督促养护维修企业收集旧沥青混合料,集中运至专业的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不得无故废弃或作基础回填材料,不得运往渣土场。
  3.5施工安全管理
  3.5.1养护维修企业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胸卡和安全帽,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安全员应穿橘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带明显标志。
  3.5.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做到不违章指挥,施工人员做到不违章操作。易燃易爆区域应当设有禁火标志,并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3.5.3施工中应加强市政公用管线设施保护,发生破坏时必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5.4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在有序组织人员抢险救援的同时,按规定及时向养护施工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
  4.1 病害与缺陷界定[《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2.2、《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4.3规定]
  4.1.1 沥青路面
  序
  名称
  标准范围
  
  1
  坑槽
  路面破坏成坑洼,深度大于20mm,面积超过0.04m2,数量较多、间距
  0.2m以内的合并处理
  
  2
  松散
  路面结合料失去结合力、集料松动,面积大于0.1m2
  
  3
  拥包
  路面局部隆起,峰谷高差大于15mm
  
  4
  翻浆
  地基或路面湿软出现弹簧、破裂、冒出泥浆
  
  5
  沉陷
  路面路基局部下沉,横向大于30mm
  
  6
  脱皮
  路面层层状脱落,面积大于0.1m2
  
  7
  啃边
  路面边缘破碎剥落,宽度大于0.1m
  
  8
  泛油
  高温季节沥青被挤出,表面形成油层,行车出现轮迹。
  
  9
  车辙
  路面上沿行车轮迹产生的纵向带状辙槽,深度大于15mm
  
  10
  龟裂
  缝宽3mm以上,缝距小于100mm,面积超1m2
  
  11
  网裂
  缝宽1mm以上或缝距小于400mm,面积超1m2
  
  12
  搓板
  路面纵向产生连续起伏,峰谷高差大于15mm
  
  13
  横坡不适
  路面横坡小于1%或大于3%,或中线偏移、未设超高
  
  14
  平整度差
  3米尺量测尺底间隙大于8mm
  
  15
  沟石不平
  沟石不平整或缺失
  
  16
  井框高差
  路面与检查井框高差大于20mm
  
  
  4.1.2 水泥混凝土路面
  序
  名称
  标准范围
  
  1
  沉陷
  路面连续数块板下沉,低于相邻板面深度大于30mm
  
  2
  破碎板
  裂缝将整块板分割开,并有严重剥落或沉陷
  
  3
  坑洞
  路面板粗集料脱落形成局部凹坑,面积大于0.1m2
  
  4
  板角断裂
  裂缝将板角切断
  
  5
  露骨
  路面板表面细集料散失、粗集料暴露,面积大于1m2
  
  6
  拱胀
  相邻板块相对邻近板向上突起30mm
  
  7
  平整度差
  3米尺量测尺底间隙大于8mm
  
  8
  错台
  相邻板块垂直高差大于8mm
  
  9
  唧泥
  路面接缝处或裂缝处挤出泥浆,板底出现脱空
  
  10
  裂缝
  长度超过1m的开裂
  
  17
  缝料散失
  接缝内填料散失,或填缝料与板边脱离、凹陷10mm以上
  
  
  4.1.3 人行道(含沿石)
  序
  名称
  标准范围
  
  1
  缺板
  铺装板块缺失
  
  2
  错台
  接缝或相邻板高差大于6mm
  
  3
  沉陷
  连续数块板低于邻块20mm以上,面积超过1m2
  
  4
  松动(散)
  铺装块活动
  
  5
  拱起
  多块板相对邻板向上突起,高低点之差大于30mm
  
  6
  井框高差
  高差大于10mm
  
  7
  沿石歪斜
  上下差、左右差大于10mm或倾斜
  
  8
  沿石缺失
  沿石缺失未补
  
  9
  不镶边
  人行道板边缘应设界条而未设
  
  10
  板材不规则
  修补部分板与原板颜色、规格不一致,盲道间断或不合标准
  
  11
  杂草
  板缝中出生的杂草等未清
  
  12
  坑洞
  破损深度大于20mm
  
  13
  缘石坡道
  交叉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等未设缘石坡道
  
  注:沥青类、水泥类人行道病害与同类型车行道相同。
  
  4.1.4 路基(边坡、护坡、挡墙)、土路肩
  序
  项目
  标准范围
  
  1
  路肩不整
  路肩与路面衔接不平顺,低于路面20mm以上(黑色硬化路肩低于10mm)或高于路面,横坡小于路面横坡,不平整、不密实影响横向排水,路肩外缘不顺适,宽度差大于0.2m以上
  
  2
  边坡破损
  边坡塌方3立方以上,冲沟缺口宽0.3m,溜坡使边坡坡度陡于设计坡度
  
  3
  构筑物损坏
  圬工体断裂、沉陷、倾斜、局部塌陷、松动,较大面积勾缝脱落
  
  4
  淤塞
  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有淤积影响排水者,以及应有排水沟渠而缺少者
  
  4.1.5 桥梁、天桥、地道
  部位
  项目
  病害
  
  上部结构
  砼梁板
  麻面、剥落、锈蚀、开裂、变形
  
  
  钢梁
  锈蚀、松动、开裂、变形
  
  
  砖、石、砼拱
  锈蚀、破损、开裂、变形
  
  
  桥面铺装
  裂缝、变形、破损、贯通缝、横坡不适
  
  
  搭板
  不平顺、破损
  
  
  伸缩缝
  松动、破损、漏水、高差、翘起、缝宽不适
  
  
  支座
  老化失效、破损、锈蚀、积水、污秽
  
  下部结构
  墩、台、墙、柱
  剥落、锈蚀、破损、开裂、变形、渗水、杂草
  
  
  基础
  冲毁、冻胀、下沉、位移、开裂、掏空
  
  附属构筑物
  栏杆
  剥落、锈蚀、破损、开裂、松动、变形、缺失
  
  
  排水系统
  破损、堵塞、缺失、积水
  
  
  挡墙、翼墙、护墙
  污秽、沉陷、破损、开裂、变形、杂草
  
  
  4.1.6 检查井、路名牌、堤坝等其它附属设施
  序
  项目
  标准范围
  
  1
  变形、缺损
  锈蚀、松动、位置不当、式样尺寸颜色不规范
  
  2
  损坏
  断裂、沉陷、倾斜、构件脱落等局部损毁
  
  3
  功能失效
  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使用
  
  4
  缺失
  设施整体缺失空位
  
  4.2 维修质量要求
  4.2.1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市政设施进行巡视检查。[《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4.2规定、《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3.0.10规定]
  4.2.2应按CJJ 36、JTJ 075、CJJ 99、JGJ 50的要求对道路病害进行维修,符合下表的要求:
  1沥青道路[《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3.2.2规定]
  项目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凿边
  四周用切割机切割,整齐不斜;如采铣刨机或其他机械施工,边口应整齐不斜;
  四周修凿垂直,凿边宽度不小于50mm、深度不小于30mm
  
  铺筑
  基础铺筑密实,防止渗透积水
  面层铺筑厚度误差-5mm、+10mm;
  混凝土厚度细粒式不得低于30mm、粗粒不得低于50mm、中粒不得低于40mm;
  表面粗细均匀,无毛细裂缝,碾压紧密,无明显轮迹
  
  平整度
  路面平整,人工摊铺不大于7mm,机械摊铺不大于5mm(3米尺)
  
  接茬
  接茬密实,无起壳松散;
  与平石相接不得低于平石,高不得低于5mm;
  新老接茬密实,平顺齐直,不得低于原路面,高不得大于5mm(1米尺)
  
  路框差
  各类井框周围路面无沉陷,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5mm(1米尺)
  
  横坡度
  与原路面横坡相一致,不得有积水
  
  2水泥混凝土道路[《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3.3.2规定]
  项目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切割
  四周切割整齐垂直,不得附有损伤碎片,切角不得小于90℃
  
  铺筑
  抗压、抗折强度不得低于原路面强度,板厚允许误差-5mm、+10mm;
  路面无露骨、麻面,板边蜂窝麻面不得大于3%,面层拉毛应整齐
  
  平整度
  路面平整度高差不得大于3mm(3米尺)
  
  抗滑
  抗滑值BPN≥45,或横向力系数SFC≥0.38;
  
  相邻板差
  新板块接边,高差不得大于5mm;
  
  伸缩缝
  顺直、深度、宽度不得小于原规定;
  嵌缝密实,高差不得大于3mm(1米尺)
  
  路框差
  座框四周宜设置混凝土保护边,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3mm(1米尺)
  
  横坡度
  与原路面横坡相一致,不得有积水
  
  3人行道[《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3.4.2规定]
  项目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铺筑
  预制块、块石铺筑平整不松动,缝隙饱满;
  纵横缝顺直,排列整齐,纵向偏差不得大于10mm;(10米线量)
  
  面层材料
  面层材料应防滑、透水、透气
  
  强度
  现浇水泥人行道强度、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振捣结实;
  表面无露骨,麻面,厚度偏差+10mm 、-5mm
  
  平整度
  高差不得大于5mm(3米尺)
  
  路框差
  检查井及井盖框与人行道路面高差不得大于5mm
  现浇水泥人行道不得大于3mm(1米尺)
  
  接茬
  人行道面应高于侧石顶面5mm;
  新老接茬齐平,高差不得大于5mm(1米尺)
  
  凿边及
  滚边
  现浇人行道四周凿边整齐不斜,四周不得有损伤碎石;
  纵横划线垂直齐整、缝宽和缝深均匀,滚花整齐
  
  4盲道[《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3.4.4、《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
  项目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位置
  设置盲道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00mm ;
  避开各类地面障碍物并距人行道边线250~600mm;
  盲道中应无障碍物,检查井盖框高低差不超过10mm
  
  宽度
  人行道设盲道宽度宜为300—600mm;
  人行道转弯处的全宽式无障碍物坡道形式,设置提示盲道,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5无障碍坡道[《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3.4.4、《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
  项目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坡度
  缘石坡道正面坡、两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
  缓坡道正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20
  
  高度
  缘石坡道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
  
  宽度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得小于1200mm;
  扇面式缘石坡道的下口宽度不得小于1500mm;
  转角处缘石坡道的上口宽度不得小于2000mm;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00mm
  
  坡面
  坡面平整,且不应光滑
  
  6其他路面(大理石、花岗石、彩色预制块、广场砖等)[《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3.5.2规定]
  项目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平整度
  大理石、花岗石不得超过5mm
  彩色预制块、广场砖不得超过7mm(3米尺)
  
  相邻块高差
  大理石、花岗石毛面不得超过2mm
  彩色预制块、广场砖不得超过2mm
  
  路框差
  大理石、花岗石2mm
  彩色预制块、广场砖3mm
  
  缝宽误差
  大理石、花岗石±2mm
  彩色预制块、广场砖±2mm(10米线)
  
  纵横缝线
  中心偏差
  大理石、花岗石±1mm
  彩色预制块、广场砖±2mm(10米线)
  
  7道路检查井 [《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3.5.2规定]
  项目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平整度
  井座与路面的安装高差应不超过±5mm
  
  找平层
  井圈下部细石砼找平层应达到规范要求的养生期,满足设计强度要求。不得使用碎砖或土块支垫
  
  材料强度
  井室砌筑材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井座砌筑砂浆不应小于20MPa
  
  井周回填
  井外壁周边应夯填密实,其强度和稳定性不应小于该处道路结构的强度
  
  井室基础
  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浇筑检查井砼基础,且养生充分
  
  4.2.3桥梁病害的维修
  1桥面的养护除应符合道路养护的有关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规定]
  ⑴不得随意增加荷载。老化的沥青混凝土桥面,应进行铣刨更新处理,严禁随意加铺沥青混凝土结构进行补强。
  ⑵桥梁养护中应当经常性的检查渗漏水情况,做好桥面清洁,保持排水设施畅通,及时处理桥面出现的开裂,防止雨水向下渗漏,避免桥体混凝土腐蚀、钢筋锈蚀等病害。大于3mm的桥面裂缝,应检查其发生原因,在确定无结构破坏和延续发展的条件下,采用乳化沥青灌缝等养护措施。
  ⑶桥面维修铣刨、切割,深度不得大于路面混凝土深度,不得损坏防水层。
  ⑷桥梁支座应定期检查和保养,支座各部分应保持完整、清洁、有效。
  ⑸桥上伸缩缝应当及时清理干净,保持平整、直顺、伸缩自如。严禁用沥青混凝土覆盖伸缩装置,防止伸缩缝阻塞后失去功能。
  2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梁应每年进行一次结构裂缝和表面温度裂缝的观察;结构裂缝应重点检查受拉、受剪区域,表面温度裂缝应重点检查构件的较大面。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受压区,一旦发现裂缝,应立即封闭交通,严禁车辆和行人在桥上、下通行,并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结构可靠性评估,判别裂缝的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下部结构养护
  ⑴圬工砌体表面灰缝脱落时应重新勾缝。 ⑵当混凝土表面发生侵蚀剥落、蜂窝麻面等病害时,应及时将周围凿毛洗净后做表面防护。墩台的维修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表面风化剥落深度在30mm及以内时,应采用M10以上的水泥砂浆修补;当剥落深度超过30mm,且损坏面积较大时,应增设钢筋网浇筑混凝土层,浇筑混凝土前应清除松浮部分,用水冲洗,并采用锚钉连接。 ⑶墩台出现变形应查明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加固。 ⑷当墩台裂缝超过规范限值时、应查明原因,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加固: 裂缝宽度小于规定限位时,应进行封闭处理;裂缝宽度大于规定限值且小于0.5mm时,应灌浆;大于0.5mm的裂缝应修补; 当石砌圬工出现通缝和错缝时,应拆除部分石料,重新砌筑; 当活动支座失灵造成墩台拉裂时,应修复或更换支座,并维修裂缝; 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自下而上的裂缝,应先加固基础,并应根据裂缝发展程度确定加固方法。 ⑸桥台锥坡及八字翼墙在洪水冲击或填土沉落的作用下容易产生变形和勾缝脱落。修复时应夯实填土,常水位以下应采用浆砌片(块)石,并勾缝。
  ⑹当连续梁桥墩台和拱桥的不均匀沉降值超过设计允许变形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加固处理和调整高程。
  4超重车辆过桥措施
  当车辆荷载超过轿梁限载的车辆通过桥梁时,应采取技术措施,选用多轴多轮的运载车辆,并应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较好、加固工程费用较省的路线通过。当车辆荷载超过桥梁限载的车通过桥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临时禁止其他车辆过桥。 ⑵车辆应沿桥梁的中心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 ⑶车辆不得在桥上制动、变速、停留。
  当车辆荷载超过桥梁限载的车辆通过桥梁时,城市桥梁管理部门应检查,观察记录桥梁位移、变形、裂缝扩张。
  5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发生混凝土剥落、露筋等现象时,应及时维修,防止损伤加剧。宜将松动的混凝土凿去,清除钢筋锈迹后抹环氧砂浆等有效措施修补。对损坏面积较大的结构,凿除混凝土后不得明显降低结构的承载力,必要时宜采用分批修补。
  6每年雨季和冰雪季节前后,应对涵桥进行检查、疏浚,重点解决淤积、主体结构开裂变形及基础冲刷等病害。
  4.2.4其他养护维修质量要求
  1预制块铺装车行道路面应符合人行道维修要求。[《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8.2.9规定]
  2沥青、水泥、砂土等结构的人行道维修应符合相同材质车行道的要求。[《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9.2.9、9.2.10规定]
  3修补路面(含人行道板)的结构强度不得低于原路面,结构、材质、颜色、功能、预制块尺寸等,均应与原路衔接协调。[《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6.4.2、9.2.6、13.6.1规定、《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6.1.1规定、《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
  4沥青路面不得用水泥混凝土修补;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得用沥青混合料修补。[《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6.1.5规定]
  5道路养护维修选用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质量合格证明;防滑性能需满足通行需要,不得采用光滑面材料。[《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6.1.2、7.1.4、8.2.7、9.2.8、10.3.1规定]
  6提倡采用成熟的、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机械。新材料、新工艺首次应用前,需经专业部门评估审查,通过后才能推广采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条、《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3.0.10、10.1.7规定,保护环境,筛选不适宜市政设施材料及工艺]
  7市政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裂缝早期处理等。
  8修补工序要紧密衔接,不得间断或拖延。应根据维修时限要求和天气情况合理、紧凑地安排施工工序,以免影响交通、环境或致损坏扩大。[控制施工时间减少交通干扰]
  9车行道修补应放线、切边,修补形状规矩美观。[《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6.1.7规定、《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5.1.3规定]
  10受气候影响暂无法实施路面修复的车行道,应立即进行临时硬化。[《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0.4.2规定]
  11沥青路面摊铺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宜采用摊铺机铺筑。[《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6.1.6规定]
  12当顺向掘路宽度达到全路二分之一时,路面层应全幅修复。[《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0.1.4规定]
  13掘路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宽度要求,当宽度不适宜时,修复前应对路基进行加固处理或按高一级的道路路基标准进行修复。[《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0.1.2规定]
  14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回填修复前应去除松动及掏空部分。[《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3.0.8、10.4.4规定]
  15冬季掘路沟槽应齐边后采用加铺预制砼勾连体加重道板或用冷补沥青料修补平整。天气转暖后再做二次修复。
  16道路两侧非路口的人行道出入口,标高应与人行道一致。[方便行人通行,维护人行道整体性]
  17不得擅自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上钻孔打眼及架设其他构件。[《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5.4.15规定]
  18桥梁、挡土墙、堤防等构筑物上的草木须及时清除。[《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6.1.1规定]。
  19设施加固、改扩建工程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与验收标准进行,并及时完善、移交竣工验收资料。[《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3.1.5、《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12.0.5规定]
  4.3维修时限[《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质量要求》规定]
  4.3.1维修时限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类别
  
  病害程度
  维修时限要求
  
  
  
  
  一般路
  主、次干路、前海一线和风景区道路
  
  车行道
  
  坑洼
  ≥1m2
  4日内
  3日内
  
  
  
  ≤1 m2
  7日内
  
  
  
  破皮
  ≥50 m2
  5日内
  3日内
  
  
  
  ≤50 m2
  8日内
  
  
  
  沉陷拥包
  ——
  2日内
  2日内
  
  
  掘路修补
  ≤5 m2
  3日内
  2日内
  
  
  
  横向沟槽
  1日内采取措施临时硬化,7日内修复
  1日内采取措施临时硬化, 4日内修复
  
  
  
  纵向沟槽
  10日内
  8日内
  
  
  
  大面积沟槽
  (>200 m2)
  在上述(2、3)项基础上,每增加100 m2顺延1日
  在上述(2、3)项基础上,每增加100m2顺延1日
  
  
  
  冬季沟槽
  1日内完成临时硬化工作,大面积参照上述(4)执行,横向沟槽用冬季冷补料修复,其余无条件用冷补料修补的做好硬化工作
  1日内完成临时硬化工作,横向沟槽、小面积纵向沟槽用冬季冷补料修复,其余无条件用冷补料修补的做好硬化工作
  
  人行道
  零星
  维修
  坑洼、沉陷、缺失、松散等≤5 m2
  3日内
  3日内
  
  
  局部整修
  较大面积整修
  >5 m2
  8日内
  8日内
  
  
  掘路
  ——
  10日内
  8日内
  
  
  沿石
  ——
  5日内
  5日内
  
  路基、边坡
  ——
  及时修补
  及时修补
  
  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根据工作量、技术要求、季节限制等确定维修时间,影响安全的1日内采取措施。
  同左
  
  路名牌等
  附属设施
  ——
  根据工作量、技术要求、季节限制等确定维修时间,影响安全的1日内采取措施。
  同左
  
  护栏、挡墙等
  安全防护设施
  ——
  零星维修的3日内完成,其中防护功能不完整的,发现后需立即采取临时补救措施。
  同左
  
  注:1)掘路修补,自掘路验收之日起计算。
  2)水泥路面没有考虑强度养护时间。
  
  4.3.2严重影响车辆或行人安全的病害,在发现或接通知后应立即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一般应在当日修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当日修复的,应在2日内修复。[《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质量要求》规定]
  4.3. 3临时防护设施应牢固、醒目,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
  超过2周。[《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5.1.7规定]
  4.4 施工质量
  4.4.1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养护维修施工强制性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施工质量达到一次合格标准。
  4.4.2原材料及半成品必须按规定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4.3现场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设备和设施符合要求。
  4.4.4中修以上工程维修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维修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为壹至两年。期满后,经市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方可支付保证金余额。
  4.5 竣工验收管理
  4.5.1中修以上工程可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进行验收。 维修企业按规定整理有关文件、图纸、技术资料,向区(县)
  级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设施责任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正式验收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验收并进行质量评定。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质量保修书留存。
  4.5.2桥梁改扩建工程检查与验收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行。
  4.6普查与检测评估
  4.6.1 每年按CJJ 36要求的程序完成设施完好率普查,准确计算车行道完好率、人行道完好率及道路完好率、综合完好率等指标,11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4.3规定、《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4.3规定]
  4.6.2 应按CJJ 36、CJJ 99的规定,对道路、桥梁等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等安全检测和使用状况评估,并建立系统档案资料。[《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4.5规定、《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4.5规定]
  4.6.3 检测过程中发现设施损坏、影响车辆和行人安全的,应及时采取维护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4.2.5规定、《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4.2.5规定]
  对检测后技术状态评级为C级的桥梁,应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对评定为C级以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桥梁,应立即采取限载或封闭交通等措施,并及时对病害进行维修,避免损坏进一步发展,确保桥梁运行安全。
  
  5 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5.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5.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5.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5.4条文中“……以上”、“超过(不少于)……”,包括本数值;“……以内(下)”、“低于……”,不包括本数值。
  
  5 附则
  6.1本标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