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
2007-10-24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市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入青的建筑业企业为我市城市建设、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外地建筑业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行为。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及《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通知如下: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青岛建筑市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首先在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www.e-qdpm.com)"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息登记"栏目中,正确录入本企业入青机构和人员的有关信息资料后,携登记资料到市建管局核实,领取《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登记证》)。市建管局在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公布入青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名单后,企业方可办理工程投标等有关手续。
凡进入青岛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专业工程施工,下同)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得安全管理人员,设立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领取《入青信用登记证》时,应向市建管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可从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下载打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还应持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六)驻青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驻青机构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人员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名)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岗位)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
驻青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驻青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企业入青的技术工人花名册及其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
(八)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
(九)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青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十一)工资支付担保或工资支付押金缴纳证明;
(十二)企业驻青机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登记资料须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或印鉴,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内持《入青信用登记证》到市建管局办理复验手续。
办理复验手续须提交本年度入青机构的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岗位)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等。
市建管局将不定期对工程项目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项目部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证明和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所使用务工人员的技能岗位证书、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对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实行工资支付担保或工资支付押金制度。工资支付担保人须为本市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工资支付押金的,须在本市银行存入规定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支付押金缴纳证明。工资支付押金主要用于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确保社会稳定。工资支付押金支付后,企业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退出青岛建筑市场,可将工资支付押金全部提取。
工资支付押金数额规定: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60万元,二级、三级企业4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建筑业企业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年度该企业工资支付押金按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存储。
五、外地建筑业企业的入青主要负责人员、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职工(以社会保险证明为准)。企业管理人员、办公地点、联络电话要相对固定。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青地址、联系电话、驻青负责人、驻青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5日内到市建管局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或施工发包企业要对承建(分包)工程项目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岗位证书、《入青信用登记证》情况进行核实。在本文印发之前已经在我市承接工程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要在2006年9月30日前到市建管局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对逾期不按规定办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
自2006年10月1日起,凡使用无《入青信用登记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查投标报名资格时,要检查外地建筑业企业的《入青信用登记证》。
质监、安监等部门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应检查外地建筑业企业的《入青信用登记证》,对未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的,应限期补办。
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依法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后15日内,应持施工合同、《入青信用登记证》,到青岛市建管局建管处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八、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青岛建筑市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自觉执行《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
九、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青岛建筑市场所提供的登记材料必须真实,不得有挂靠、出卖资质等违法行为。对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清出青岛建筑市场。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